隋某系烟台开发区某电子公司职工。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隋某上班期间,因私事与同事李某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大打出手。该争执造成隋某胳膊挫裂伤,当时公司报警,后在警方的协调下隋某与李某私下和解,李某赔付了隋某部分医疗费,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又回单位正常上班。近日,隋某来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咨询,能否要求公司为自己申请认定工伤。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了隋某反映的情况后,明确答复隋某:像他这种情况不符合职工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听到工作人员的答复后,隋某不解,便向工作人员辩解说:他所在车间有个班长孙某,去年9月在车间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名班员没有按照规程进行校对操作,便安排班员重新操作,该班员不愿意,便与孙某争吵,随后两人也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孙某受伤住院,后孙某的负伤由公司为其依法申请认定为工伤,今年3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10级。隋某称:为什么同为在工作时打架受伤,孙某能申请认定为工伤,而我为什么就不能呢?
工作人员在听完隋某的叙述和辩解后,向其解释说:因打架发生的伤害到底算不算工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隋某反映的情况看,隋某与李某打架的原因是因个人私事,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和条件。而孙某因在工作中履行职责时,班员不服从管理,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款工伤认定规定的情形,因此孙某的负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伤残10级。
隋某在听取了工作人员的解答后,打消了要求电子公司为其申请认定工伤的想法。(通讯员 林秀伟 记者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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