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日前,如东县人社局下发通知,对2014年度全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一)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额下限为2299元,上限按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14496元。
(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额设定低、中、高三个标准,分别为2400元、2899元、4832元。个人自主选择后缴纳费用。
(三)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原在国有、县属集体企业及原五大镇办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应保未保对象,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经该县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认定后,可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额的下限2299元。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5号)和《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规定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和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五)从2015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保续补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后,可选择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断保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其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或退职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以江苏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2元为基数进行计算。(特约记者 钱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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