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王于2014年9月2日在工作中受伤。9月15日,单位为小王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随后医院又检查出小王的颈椎因之前的轧伤出现了错位。请问小王可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追加工伤伤害部位吗?
答: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依据《关于增加工伤部位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人社局函【2014】386号)规定,申请人申请增加工伤伤害部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医疗机构对职工受伤部位、伤势程度等做出新的诊断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在15日内提交新的诊断证明书和增加(变更)伤害部位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和新的诊断证明书后,应当与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如尚未作出认定决定的,应按照新的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决定;已经做出认定决定的,应作出增加(变更)伤害部位的决定。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增加(变更)伤害部位的,应当在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提出,最长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不超过1年。
因此,小王所在单位可以按照上述文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增加工伤伤害部位的认定。(本报通讯员 付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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