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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药费票据丢失也可报销 医院和药店出具证明

 字体时间:2014-01-1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以往,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保待遇时,一旦医药费票据丢失则面临报销不全等问题。 记者从医保部门了解到,本月1日起,随着《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补办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施行, ...
       以往,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保待遇时,一旦医药费票据丢失则面临报销不全等问题。
       记者从医保部门了解到,本月1日起,随着《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补办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施行,省直参保人员如果将医药费票据丢失,也可以申请报销。
       票据丢失先填申请
       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应先填写《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补办报销申请》,由本人签字确认和所在单位盖章证明。申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参保患者到医院或药店办理票据丢失补办手续时使用,一份用于单位代办员到省医保局申领参保患者医药费使用。
       参保人员持申请到费用发生所在医院或药店办理票据丢失补办的相关材料。
        医院和药店出具证明
       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参保人员出具申请后,为参保人员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底联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票据丢失补办,仅供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报销使用”的字样。
       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票据底联复印件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核对证明》,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但住院票据丢失必须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底联复印件。
       用人单位持材料申报
       参保人员办理上述事项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医保局规定的医药费申报时限持申请;医院或药店提供的医药费丢失补办材料;符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医药费明细、处方、病历等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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