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不按时足额发放、遇到不合理的“红头文件”、小区噪音污染久拖不决,这些都可以与相关职能部门说“法庭见”了。11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法有望解决民告官“立案难”问题。6日,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学辉教授,就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1.低保没按时足额发可起诉
问:新行政诉讼法对民众的权利保护范围扩大了,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王学辉:我国原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而现在,只要民众认为民政部门没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足额向其支付低保费用的,可向法院起诉地方民政局;或市民对社保局发放养老保险、工商保险、失业保险的金额不服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部分红头文件不合理也可起诉
问:行诉法修正案将起诉范围从“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这有何区别?
王学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民众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像车管所发驾驶证等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除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即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红头文件”。若觉得某个“红头文件”不合理也可起诉申请撤销。
3.部分困难群众可口头起诉
问:口头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哪些人群?这部分人群口头起诉后将如何继续参与诉讼流程?
王学辉:《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起诉。这体现了国家越来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人们可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口述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且在开庭时口头提供证据,即以口头表述的形式参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
4.草案将会给市民生活带来的变化
问: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通过将会给市民生活带来哪些方面的变化?
王学辉:实际上,行政法与市民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行政法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重要环节。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切实保障了民众的诉权。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对民众权利保护范围从人身权、财产权扩大到了社会保障权、公平竞争权;
二是起诉范围从“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了“行政行为”,公民可对规章以下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三是明确扩大了原告资格,延长起诉期限;
四是允许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人口头起诉;
五是增加了行政调解制度;六是规定了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七是规定跨区域行政管辖制度;八是增加了行政判决的种类,法院可以直接对行政机关行为作出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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