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的老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损失呢?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考虑到老人仍在务工的实际情况,依法支持了其要求误工损失的请求。
今年1月12日10时许,信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右转弯时,与正在等红灯的冯某相撞,造成冯某受伤、驾驶的电动车受损。冯某为此住院治疗36天,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10级;误工损失日为140天。事故发生时,冯某已满62周岁。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信某负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冯某与信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但是双方就冯某的误工损失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故冯某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冯某已到退休年龄,不应享受误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冯某受伤前确实在当地某建筑工程公司务工,其受伤确有误工损失,但其无固定收入,也不能举证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因此其误工损失按建筑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于是,法院判决:冯某的合理损失认定为99215.42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43935.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3779.52元。 (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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