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闵志)昨日,记者接到家住麻章的市民陈先生反映,称目前在一家小工厂上班,由于操作失误,在工作期间被机器误伤,造成右脚骨折。“朋友让我做工伤认定,但我现在还不能行走,请问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陈先生困惑道。
对此,记者专门咨询了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其表示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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