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提高公务员考录入围“门槛” 社会责任感差者不得录用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修订后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增强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
与修改前相比,新的《细则》对公务员的入围“门槛”提高了不少,更为详尽、细致,涉及报考资格、基本素质、违规违纪、政治品德等四大方面。
根据《细则》规定,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包括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3年的;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等。
此外,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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