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钱”让这样的单位管,谁放心?
深圳社保局承认:
22日下午,深圳市社保局特意召开新闻发布会,承认深圳市社保物业公司是社保局在1995年从社保基金中提取500万元注册的,社保局虽然在1996年将这500万元归还社保基金,但当时还是使用社保基金管理费维系该公司的正常运作。
深圳市社保局表示,社保物业公司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一直没有与社保局脱钩,社保局支持两者剥离。目前,社保物业公司的账目清晰,历年利润滚存从未分配,作为大股东的深圳市社保局也没有拿到过分红。
4月17日,有网友爆料称,深圳市社保局违反国家规定办企业,并开设发廊、宾馆。经过记者调查,网友提到的包括海宸美容美发廊、海宸宾馆在内的6家分公司,确实隶属于深圳市社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而该物业公司占70%比重的大股东,则是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属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市社保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解释
500万社保基金注册物业公司
据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1994年,原社保局以社保基金出资,与原深圳市海天出版社融资兴建海天综合大厦。当时,该大厦既是基金财产,也是社保局机关所在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设于该大厦。为了保障大厦安全运行,原社保局于1995年11月注册成立深圳市社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社保物业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是从社保基金中支付的。
上世纪90年代,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停止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已经投资运营的项目需清理回收,原社保局在1996年1月将500万元注册资金及4.08万元利息归还社保基金,不过又用社保基金管理费维持社保物业公司的运作。
黄险峰称,2006年2月,深圳市进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改革,起初拟定将社保物业公司纳入剥离范围,使其与社保局脱钩,但由于当时社保物业公司的开办资金不符合条件,对其资产性质难以定性,这才没有剥离成功。
公司利润历年滚存未曾上缴
深圳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介绍,社保物业公司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历年利润滚存未分配,一直都存在物业公司的账上,未曾上缴社保局,作为大股东的社保局这些年也从未拿过社保物业公司的分红。另外,社保物业公司员工的聘任权在社保局手中,2012年该公司平均在岗员工334人,其中物业及经营服务方面91人,社保辅助服务方面243人。
秦群力称,社保物业公司员工工资从公司利润中扣除,工资福利处于行业中等水平,目前核定的工资标准是每月3600元全包,所有人员均向社会招聘,非公职人员。其中,社保物业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晓杰也由社保局聘任,此人并非社保局职工,月薪“万把块钱”。
调查
社保局职工可享免费理发
17日,网友“xiu_xiu”在深圳论坛上发文《疑似深圳市社保局小金库曝光!》。帖文称,深圳市社保局在1995年11月成立深圳市社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后陆续成立了宾馆、发廊、停车场、商务中心等6个分公司,“利用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这位网友控诉:“是谁给了深圳市社保局违反国家规定的权力?如此利用国有资产开发廊、办宾馆,国有资产是否有严重流失?这是不是深圳社保局的小金库?”
17日下午,记者来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所在的海天大厦,该大厦一楼的角落处,便是网友提到的海宸美容美发廊。发廊员工告诉记者,这家店属于社保局,面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和其他发廊区别不大。发廊职工还表示,如果是社保局员工来店里消费,可享受内部价。此外,社保局的职工每个季度均可领到几张这家发廊的优惠券,凭券可以免费理发。
海宸宾馆以前叫“社保宾馆”
除了海宸美容美发廊,在海天大厦一楼大厅的角落,还设有海宸宾馆的前台。不过前台处放置的宣传单和名片均是“社保宾馆”。据工作人员介绍,这家宾馆去年以前都叫社保宾馆,宣传单还未更换。
记者询问:海宸宾馆是否社保局开设?工作人员指着宣传单说:“这不写着社保宾馆吗?”据介绍,如果是社保局内部员工到宾馆消费,可以享受折扣优惠,根据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优惠价格。
此外,在海天大厦大门外便是停车场,收费牌上显示,海天大厦停车场的收费单位为深圳市社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社保局下属机构是物业公司大股东
记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得知,深圳市社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晓杰,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资350万元,是大股东,另一股东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
据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行政事务机构,负责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另据查询得知,深圳市社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有6家“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分别包括海宸美容美发廊、海宸宾馆、海天大厦综合停车场、八卦岭商务中心等,这6家分公司现有的法人代表均是陈晓杰,与深圳市社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隶属”关系。
法规
党政机关不允许开展民营活动
数年前,社保基金大案频发,记者查询到,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劳动部于1993年7月6日下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
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表示,国家有文件规定,党政机关不允许开展私营民营活动,要求政企分开。“除非涉及民生问题,但涉及这方面问题也应由国资委处理,物业管理本身属于民营领域,作为党政机关(开办)不合理。”他说,如果有这种情况,那么就是违规,相关部门要纠正,“将股份从企业脱离开来”。
记者了解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羊城晚报》
【出处: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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