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社厅发布琼人社发〔2013〕98号文,要求海南省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颁发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简称《纪律规定》),通过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塑造良好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和机关形象。针对经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监管检查的力度,一经发现违纪现象,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规定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曝光。
据悉,《纪律规定》就社保审批、社保基金管理、社保监督管理等六方面做出要求,列出了20个“不准”,要求社保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其中,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方面,不准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准隐匿、滞压社会保险费或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之外的资金账户;不准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增减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变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准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社保监督管理方面,不准接收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安排;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监督检查项目和程序;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不准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出处: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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