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我省将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2012年7月至12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为1年,以对应月分别计算,最后还款期限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经核准后,困难企业职工在缓缴期间内可以正常办理退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正常享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出处: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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