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侯砚)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咨询中心获悉,为了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本市对这部分人员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而这项规定的有效期截至今年年底。也就是说,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缴费,逾期将不再办理。
据介绍,对于截至2008年12月31日,年满65岁的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和199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人员,可以参照《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据悉,参保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574元。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这部分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原享受的老年人生活补助等待遇停止发放。

【出处:天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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