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就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根据通知,从即日起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的费用纳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个人缴费账户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记者 王端鹏 王彬)
【出处: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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