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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汉: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不能“混帐管理”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不能“混帐管理” 我国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因其功能、融资机制、所有制、支付依据、运营模式不同,不能“混帐管理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不能“混帐管理”

我国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因其功能、融资机制、所有制、支付依据、运营模式不同,不能“混帐管理”。“混帐管理”势必导致个人账户“空账”,威胁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1、二者的功能不同。

社会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实行的是在职人员缴纳养老金,进入统筹账户,供当期

已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之用。国家根据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的收支情况、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情况,对统筹账户基金统筹实行公平分配。本质上是下一代人养上一代人,具有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其制度目标和功能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社会公平,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分散风险、代际养老、保障性强的特点。

个人养老金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积累额与退休收入挂钩,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本质上是个人缴费、个人负担养老金,不存在跨代的再分配问题。通过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保障个人养老金的权益,分担国家的社会养老负担。个人账户强调缴费与收入关联,其制度功能和目标是通过激励机制调动个人养老金缴费积极性,实现经济效率。

2、二者的所有制属性不同。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账户无疑是公共账户、可调剂、可实行二次分配,统筹账户基金属于公共所有。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具有私有性,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所有而不属于公共所有,个人缴费与个人账户权益直接关联。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因此,个人账户基金的权益归属于个人所有。

3、二者的产品性质不同。

社会统筹基金属于公共基金,具有代内、代际再分配功能,是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必须有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和供应。

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缴费个人受益,是具有效用上的可分割性、消费上的竞争性和受益上的排他性的产品,是一种典型的私人产品而不是公共产品。

4、二者的融资机制不同。

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的融资机制。所谓现收现付制,是指以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缴费用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上一代人的养老金需求。制度运行采取根据每年养老金的实际社会需要,从职工工资中提取相应比例的养老金,由用人单位缴纳,本期征收,本期使用。社会统筹基金一般实行收支平衡,不为以后使用提供储备,基金不具有积累性。

个人账户实行基金制。所谓基金制,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保机构定期缴纳养老保险税(费),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用个人帐户内的积累额加上增值收益等来支付养老金。个人一般从业年限达30年以上,基金制无疑具有资金储备积累的功能。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5、二者的支付依据不同。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统筹账户的支付由社保部门根据缴费和支付的需要,对退休人员进行统一按政策进行公平支付,统筹账户基金收支情况决定个人的统筹养老金的支付水平。

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完全按照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和收益水平向个人账户所有权人进行分期支付。

6、运营模式不同。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运营虽然也有保值增值的要求,但是由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公共性、支付特点,只能专款专用,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基金结余存入财政专户,一般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则不同,由于其私有性、长期积累性、积累和投资收益与个人养老金挂钩,必须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政府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可由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财政部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方面制定具体办法;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地方管理,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将由人力资源和保障部、财政部商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个人账户作为私有产权的基金,应该给予参保人真正的个人所有的权利。必须杜绝“混

账管理”,做到个人账户账实相符。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应该分帐征收、独立运营、互不挤占。“混帐管理”,势必导致统筹基金不足的情况下出现挤占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使个人账户成为“空账”、“名义账户”。以前“混帐管理”带来的只是部分省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现在,全国统一实行社会保险法,“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的法律效力推及所有城镇企事业单位和城镇社会居民养老及农村社会养老,再不坚决做实个人账户、再不确保个人账户的独立及其权益,“混帐管理”将催生“混帐体制”、将威胁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

本文发表于《经济视角》第206-2期。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中国养老金网负责人、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讲师、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培训中心客座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保学会企业年金分会学术委员会专家)

【出处:中国养老金网】

“杨长汉: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不能“混帐管理””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83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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