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对相关人员养老保险问题作出安排。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具有山西省城镇户籍,且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万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万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按本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李晓并)
【出处: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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