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8日讯(记者 梁镌文) 28日,在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迎新就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做了详细的介绍和解答。
覆盖全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对于群众最关心的工伤问题,《社会保险法》也有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即将全体职业人群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目标是清晰的。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参保范围扩大到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2月份,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要求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近100万名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我省积极探索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障政策。
统筹城乡
《社会保险法》确定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2011年7月1日我省将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相同。该试点市县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突出维权
《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特别是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此外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后果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规范管理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资金保障方面的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征收手段,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确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方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设立和服务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还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这些都具有很强的方向性和前瞻性,都对我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开拓创新,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意义重大而深远。
【出处: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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