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税局社保费征稽局可以直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一)单位已作缴费申报但未实际缴费的;
(二)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明确劳动关系的;
(三)经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稽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应征收或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由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清算决定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五)事业单位按档案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的;
(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补缴的;
(七)2010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八)2010年度内,实行定期(按季、半年、年)缴费方式的个人,可以补缴征收期内的费款。同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定期缴费方式的个人必须在每个征收期的第1个月内缴清当期费款。
二、除上述情况外,地税局社保费征稽局一律不得自行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有关补缴办法将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琼地税函〔2010〕424号)
【出处: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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