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身份不同,但只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今后退休就按城镇职工领养老金!记者今日获悉,市人社局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称,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在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年底前累计缴费满10年可办退休
据了解,所指农民工是具有农村居民户口,且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通知说,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身份进行核实后,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通知解释,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今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0周岁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1~6月已退休农民工重办待遇享受
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农民工养老保险须清算。对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办理死亡、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或出国、出境定居等相关手续的农民工,不再纳入清算范围。
通知称,在这个期间,农民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对已按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并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须按照我市新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退休、待遇享受等有关手续。此外,对已作了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经本人书面申请自愿延长缴费,在收回一次性支付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后,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月;不愿意延长缴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待遇支付手续。
欠费的须在11月30日前完清本息
通知称,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农民工申请参保缴费,对其欠缴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需在今年11月30日前完清欠费本息,对逾期不能完清欠费的,按照“不缴不记”的原则,将欠费期间的缴费基数维护为零。
“以后也可重新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市人社局在通知中说,从今年1月1日起,符合补缴条件的农民工可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对申请补缴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计算),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土地被依法征收有两种处理方式
通知称,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等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人员,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从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之月起,按照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对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女性人员,可从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之月起申请办理退休,并从批准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市人社局表示,对核查中发现有伪造、变造、假冒农民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出处: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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