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165.04元调整为189.22元
9月15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石家庄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8月起相应调整,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调了302.25元。据悉,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公布了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383元,月平均工资为2365.25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因此,省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相应调整,并按规定补收今年1月至8月单位和职工申报核定差额部分。
其中在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按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调整后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将从165.04元调整为189.22元,上调了24.18元;省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由原来的412.6元调整为473.05元,上调了60.45元,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低收入人员,则由本人向石市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65.25元)的60%作基数缴费,即最低每月按283.83元缴纳。按较低标准缴费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缴费,即每月按946.1元或1419.15元缴纳。(记者 赵晓华)
【出处:燕赵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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