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记者 王晨
原计划2010年6月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因故暂时搁置,其颁布日期再次延期。
《社会保险法》已经在立法之路上蹒跚了16年之久,饱受关注与争议。
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次上会接受审议。
比起二审稿的饱受争议,三审稿在社保基金监督、社保费统一征收方面有显著进步,但留待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条文仍有五处。
一位参与《社会保险法》制定的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法律要反映的是政策上的共识。但现在政策多处未达成一致,部委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依旧存在诸多分歧。”
上述人士称,各利益方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政府财政补贴比例、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领域皆有争议。基于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的现实,这些争议将暂时被搁置。除了可能对“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灵活处理以外,最后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在框架上不会有太大变动。
据透露,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尤属“敏感问题”,也是此次社保法再次延期出台的主要原因。
谁来征收社保费?
在此前的三审稿中,有“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规定,它终结了长久以来,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社保费的双重征收局面,因而被称为“一大进步”。
始自1998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定了企业缴纳养老金费率的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1999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机关由各省级政府自行决定,即既可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社保部门征收。
由于在实际运作中,企业养老金存在征收难题。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将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并采用强行划拨的方式征收。
多年以来,从覆盖范围和收缴数额来看,目前由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征收社保费的情况均各占50%左右。社保费两个征收主体同时存在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保资金在管理、支付等环节都存在问题。同时,此种模式,也不利于社保资金的监管。
两轨并一轨,对社保费实行统一征收,各方均无异议。但是由社保部门征收还是地税部门征收,人保部与财政部却相持不下。
支持由社保部门征收的意见认为,税务部门征收对正规企业较为有效,但对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散户,站点较多的社保部门更有优势。
比如,社保部门下设就业服务中心,同时是个人档案的托管中心。社保部门一般会在就业服务中心内开设社保缴纳窗口,个体户和灵活就业者在此可缴社保费。在中国现阶段,扩大参保人数覆盖率为当务之急,在企业参保人数几乎达到全覆盖的情况下,社保部门发挥作用的余地更大。
而支持地税部门征收的一方则认为,社保费应完成“费改税”的改革,可运用行政强制力实施征收,惟有如此,才能解决社保费征缴难题。
因此,三审稿虽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具体步骤和具体办法仍交由国务院规定。《财经》记者了解到,即将出台的社保法中,相关规定仍无清晰描述。
医疗保险领域的“新农合”,三审稿也被直接“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域,三审稿允许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融合,但在医疗保险领域,却放弃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合并。
究其原因,亦因部门博弈之故。新农合主要由卫生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由社保部门负责。虽然在一些地区如天津,两者已合并,但两个领域由不同部门分管,依旧是绝大多数地区的现状。
更为复杂的是覆盖人群方面,两个保险制度也有重合之处。例如,“学生”这一群体被“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共同覆盖。在现有社保法框架下,这一问题也只能是“悬而不决”。
【出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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