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凡符合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按所选定基数的20%执行。今后,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出台,按国家新规定执行。据悉,这一政策的调整,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兼顾不同收入群体缴费,促进270多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能参保,实现老有所养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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