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我省专门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项规程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规程提出,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同时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规程还明确了临时账户的建立与转移、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等具体要求。并指出,在办理转移接续过程中,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具体联系协调工作应主要由参保人员原参保地和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负责。
【出处:青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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