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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办法思考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发办法直接影响着参保个人缴费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为此,我国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中对此进行了两次改革。这两次改革虽然对参保个人采取了激励措施,但激励作用较小或存在许多不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发办法直接影响着参保个人缴费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为此,我国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中对此进行了两次改革。这两次改革虽然对参保个人采取了激励措施,但激励作用较小或存在许多不足。当前,急需改革全国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办法,采取新的激励措施,切实建立公平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目标模型。

1997年以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办法已经历了两次改革,虽然这两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但与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发办法直接影响着参保个人缴费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近年来引起了各方的关注。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发的平均主义已经延缓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进程,因此,急需采取新的激励措施。下面通过对与这两次改革有关的两个重要文件的缴费激励性措施的详细分析来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必要性,并提出改革的目标模型。

一、有关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办法的缴费激励功能分析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是国发[1997]2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国发[1997]26号文件还规定:在1997年7月16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997年7月16日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也要符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规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对参保个人具有以下激励功能:

第一,个人缴费完全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相当于强制性储蓄。这种强制性储蓄能够激励广大劳动者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

第二,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规定,可激励劳动者力争缴费满15年。

第三,个人账户资金中包含从用人单位划入的本人缴费工资的3%,既能够激励明知自己缴费不能满15年的职工参保,又能激励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的职工继续参保。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体现了平均分配的思想,但削弱了国发[1997]26号文件的激励作用。比如,该文件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在同一统筹地区,只要缴费满15年,基础养老金都一样。统筹部分占缴费工资的17%,个人账户部分占缴费工资的11%,而个人账户部分占缴费工资的8%是个人缴费形成的。

因此,国发[1997]26号文件对于累计缴费满15年者继续缴费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激励作用较小。
 
二、有关国发[2005]38号文件计发办法的缴费激励功能分析

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轨,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逐渐显性化为在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账,个人账户空账的规模巨大导致财政补助的压力过大。为了减少个人账户规模,国发[2005]38号文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是国发[2005]3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办法。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1997年7月16日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也要符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规定。国发[2005]38号文件缴费规定的激励功能为:

第一,缩小了个人账户规模,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具有个人产权的性质,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第二,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关的原则。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这对累计缴费满15年者继续缴费的激励作用较大,与国发[1997]26号文件相比是个进步。

第三,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这能激励劳动者力争缴费满15年。

但是,国发[2005]38号文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发办法在缴费的激励作用方面也有以下一些不足:

一是如上述第一点所说的这种强制性储蓄未必能得到参保个人的支持,这还要取决于统筹账户基金的计发办法。

二是由于用人单位缴费全部进入统筹账户,对于明知或预计难以达到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来说,统筹账户的缴费激励作用很小甚至为零。

三是在不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全国统筹的条件下,国发[2005]38号文件中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缴费激励作用受到质疑。国发[2005]38号文件指出,基础养老金与所在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这种挂钩如不合理,有可能引发退休移民问题。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要坚持享受待遇权利与缴费义务高度正相关的原则。具体而言,统筹账户基金的分配要遵循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与对统筹账户的贡献高度正相关的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是流动的,一个人一辈子在数个省工作过,是很正常的事情;实行基础养老金与退休前职工所在地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不能真正反映职工一生对统筹账户的贡献。

【出处: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理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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