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该市将把养老保险费补缴日期延期到今年6月底,以使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劳动者能够及时接续,保障欠费职工的利益。
在补缴过程中,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现要求续保的,可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
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出处: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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