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杭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出台,引起了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为了让市民更好地了解该政策,记者走访了余杭社保部门,请工作人员就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了详细解读。
概括地说,与以前农居、土征等其他险种相比,从整个经办流程来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很多特点,也实现了很多突破,出现了很多第一次:首先,余杭、瓶窑、塘栖劳动保障管理所可以直接办理绝大部分业务,其中信息变更、农居保险转保、待遇申领业务第一次下延到所里,使得业务办理更为方便;第一次要求各镇乡劳动保障民政办对参保、转保、信息变更进行全部审核确认,并“加盖核对无误章”,经办流程将更加严谨;参保人员缴费档次的选择和变更第一次放到了银行,参保人员缴费网点不断增加,操作程序更为灵活;死亡待遇第一次直接发放到银行存折里,业务经办更加规范。
关于参保流程,步骤大致是:村(社区)受理、初审→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民政办复核→社险办或余杭、瓶窑、塘栖劳动保障管理所参保并核发《手册》→参保人员银行办理代扣代缴,选择缴费档次缴费。参保人员去村(社区)申报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其中,持有低保救助证、困难救助证、二级以上残疾证及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持证人员还要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员到村(社区)统一领取《养老手册》后,持手册及本人身份证到社险办委托代收的银行办理代扣代缴手续,领取缴款存折,同时选择缴费档次,并存入足额保费,银行将在每年的6月26日和12月26日进行扣款,参保人员续保需变更缴费档次的,需在每年6月25日前去代扣银行办理。目前可以办理代扣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此外,社险办委托代收的银行还有邮政储蓄银行。
2010年1月1日已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按规定是允许办理补缴的,办理补缴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参保人员在申请参保时就提出补缴要求的,要求参保人员本人书写补缴申请,写明补缴年限和补缴的缴费档次。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实施意见》,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是2010年1月1日已满60周岁人员,对于今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即195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必须参保后才能享受待遇,不过,因政策出台较迟,目前允许2010年1-3月到达60周岁人员参保缴费后领取待遇。
关于信息变更及转保手续方面,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变更及在各险种(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换,信息变更及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转保可以直接到各劳动保障所(不含临平所)办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以外险种间的转换只能到社险办办理。
关于养老待遇待遇如何领取,如果是由村(社区)统一办理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在继续缴费期间,申请享受基础养老金的,需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社险办委托银行存折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申请手续,村(社区)报镇乡劳动保障民政办审核,经审核报社险办或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
其他参保人员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应携带相关资料自行到社险办或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参保人员必须要在到达60周岁当月25日前来办理。
申办资料包括: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发放账号复印件。
关于死亡待遇领取,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 家属申领死亡待遇的,需要提供城乡居保的缴费存折或领取养老金存折复印件,并且可以到社险办或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申领手续,社险办在月底直接将死亡待遇打入存折中。如果申领死亡待遇时,存折已销户或查找不到的,合法继承人应提供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继承凭证,继承人的身份证、死亡人员有两名以上继承人的,还需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书。((出处:城市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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