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 1月1日起,该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再次调整。2009年12月 31 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养农(居)民每月可多收20元或12元。
根据《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山市再次调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缴费基数为500元的,调节金增加20元,基本养老待遇每人每月由315元增至335元;缴费基数为300元的,调节金增加 12元,基本养老待遇由每人每月189元增至201元。(出处:中山日报 2010年2月2日 第 5496 期 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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