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天津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以下简称: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
一、老农保参保人员应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参保或享受有关养老待遇。
二、已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同时停止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外,并按照《规定》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三、2010年1月1日以后不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对于未按照《规定》参保的老农保参保人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为其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并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四、老农保与《规定》衔接时,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的计算与退保仍按照原民政部的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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