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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解读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市人力社保局按:近日,重庆市下发了《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人力社保局就相关热点问题如下解读: 一、《处理办法》出台的背景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按:近日,重庆市下发了《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人力社保局就相关热点问题如下解读:

一、《处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基金规模迅速扩大。由于保险对象的普遍性和支付的经常性,各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屡禁不止。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加大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力度,是维护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安全的必要手段。

    二、《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处理办法》所称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领取或者提供相关证件、支付凭证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包括:

    1.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2.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3.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

    4.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5.将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6.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的;

    7.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帮助的;

    8.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

    公安、民政、卫生、工商、地税、审计、监察、财政、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社会保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查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定

    1.进行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与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如实记录调查情况,形成调查记录,执法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在调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对象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4.查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情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5.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6.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举报进行查处的,还应当告知举报人;

    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查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时享有的权利

    1.依法进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4.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5.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6.委托相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鉴定;

    7.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可作出的处理决定

    1. 通过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依职权取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

    2.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4.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骗取或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可作出的处理决定

    1.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2.通过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依职权取消非法获得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

    (七)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个人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1.用人单位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社会保险服务资格,解除服务协议。

    3. 个人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登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qhrss.gov.cn)查询有关政策和业务指南。

    四、举报办法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给予奖励。

    附:全市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

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

(出处: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重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解读”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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