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单位缴费“部分转移”作何理解?具体实施会怎样操作?纳入“城保”会对农民工就业产生什么影响?
单位缴费“部分转移”为何是“权宜之计”?
“单位缴费”能否转移、转移多少一直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的难点。从统筹账户本身性质看,个人跨省转移时,统筹部分(即单位缴费部分)应留用于本统筹地区内当期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如果完全不转移统筹部分,就可能导致大量即将退休人员在退休前转移到其他地区养老。结果,他们在几乎没有为该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做任何贡献情况下,享受该地区养老金,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专家认为,“部分”转移统筹账户基金,是目前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而行的“权宜之计”。
繁杂的“联网管理”如何实施?
“办法”规定,对跨省流动就业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已满50周岁男性和已满40周岁女性,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据了解,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对农民工就业会带来何种影响?
国内有些省市目前对农民工实行“社会综合保险”(简称“综保”),包含医疗、工伤、养老三方面。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处长赵建德说,目前上海参加“综保”的农民工380多万人。
但如将农民工纳入“城保”,按照上海现行规定,个人每月要缴纳上一年月均工资8%,单位则要缴纳22%,加上医疗和工伤保险,单位可能要缴纳40%至50%,“比如,除每月发给农民工2000元工资外,单位还要为其缴纳800元至900元‘城保’费用,农民工自己每月也须缴160元”,这会增加双方负担,尤其是增加用人单位成本。
赵建德说,“办法”实施,短期内可能会对农民工就业产生一些影响,有关部门应提早分析、做好应对。(新华社上海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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