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实务和立法
-职业养老金立法百题讨论
第二章 职业养老金立法总则
4. 职业养老金的会计准则
财务制度和会计标准是职业养老金计划治理的技术问题。职业养老金立法不用涉及具体会计标准,仅需明确养老金计划资产独立、单位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执行会计准则的要求。
4.1 资产独立
立法须明确规定:“养老基金为独立会计主体确认、计量和列报,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委托人、受托人等应当将职业养老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基金安全,分别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职业养老金会计标准,必须反映职业养老金计划资产的独立性。
职业养老金立法还应当明确规定,“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职业养老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职业养老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薪酬》(以下简称《会计9号令》)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养老基金》(以下简称《会计10号令》)。《会计10号令》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养老基金的会计准则。
4.2 执行国际会计准则
1993年12月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退休金费用》(IAS),对用人单位举办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累计债务(ABO)和预期债务(PBO)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对DB计划和混合计划的雇主养老金支付承诺的准备金预提方法、基金化比例和财务信息披露等问题,均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计算养老金负债的会计标准成为国内企业与外资合作和进入国际资本市场(上市)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
4.3 锁定账户运营
职业养老金立法有必要明确规定:“在计划成员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不得提前支取和消费养老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储蓄必需依法锁定为养老所用才可以成为养老金。因此,不能简单的用银行储蓄和保险合同来管理养老金计划。通常,在养老金计划成员遇到死亡、出国定居和重大灾害时,法律允许提前支取或者结算养老金。
4.4 投资公允价(Fair Value)值的确定
借鉴中国企业年金的经验,依法进行市场化运营的职业养老基金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4.5 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编报
(1)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和账簿,对职业养老基金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2)职业养老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3)职业养老基金财务报表附注,除按本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相关内容。
最后,职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补亏, 职业养老基金按规定向投资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应当按照应付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同时确认为负债(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职业养老基金取得投资管理人风险准备金补亏时,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入其他收入。
(选自杨燕绥 李学芳编著《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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