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实务和立法
-职业养老金立法百题讨论
第二章 职业养老金立法总则
7.3监督管理方法
职业养老金监管包括: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以及限制性(资格要求和程序要求)、开放性(社会评审)、主动性(现场检查、定期检查)、反应性(处置违规行为)、指令性(代理人必须接受)、协商性(对话和申诉)、补救性(改正和补偿)监督管理。主要方法包括许可审批、投资监控、沟通、分析、干预和纠正等。
(选自杨燕绥 李学芳编著《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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