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9日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实施细则日前出台。细则明确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
据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须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将按以后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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