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照该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单位相应补缴2626元;已参加养老险的各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未缴够15年的可续缴
10月1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着力解决一些单位和职工未参保,补缴、续缴保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补缴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严禁自行出台养老保险“土政策”,凡与国家和省现行政策不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省里将在第四季度进行专项检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补缴政策
1 范围
在岗职工均可补缴。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照该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 比例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3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个人年补缴费为1050元。另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 实施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分情况执行。
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
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
上述后3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4 时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属一次性优惠政策,今起执行后,全省一律到2009年底停止执行。办理补缴时,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执行前,已按当地规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企业或个人,不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更改。
续缴政策
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30日,向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核准后从次月起继续缴费。
企业或单位职工于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如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将申请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授权代理机构,由申请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费。
续缴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后,停止缴费,办理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次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出处: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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