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燕赵都市报记者杨佳薇)从明年1月起,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企业不得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费;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工本人以个人名义向企业借款,待正式领取养老金后,由职工本人归还借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代企业扣还借款。这是记者昨日从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的消息。
为解决部分企业实际困难,原来执行的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在待退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工资或生活费、需从补发的养老金抵扣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保机构审核,再将补发额拨付到企业的过渡办法,将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
今后各参保单位对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支付,要按照省厅批复的办法和程序办理。从2010年1月起所有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保机构全部拨付到退休人员银行账户,不再将新增退休人员补发的养老金拨付到企业。
出处:燕赵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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