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社会保险和
商业保险各自“与时俱进”的同时,推进二者之间的“相辅相成”应当成为当下保险业的共同奋斗目标。
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主要由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构成,具有保障性、法定性、互济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点。
从功能上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是多层次
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体系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尤其是作为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还存在诸多难以在短时间解决的问题:有效覆盖面较窄、保障人群范围有限;老龄化提前到来,存在基金支付危机;
社保资金投资运营渠道较少,资金收益不高;资金安全性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等问题仍然存在。
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商业保险在社保体系建设中具有多年累积的精算优势、营业网点众多、成熟的账户管理经验、严格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等几大优势。
实践表明,单一的传统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已不能够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保险保障问题。从国际保险业形势上看,世界各国纷纷掀起了以建立多支柱、市场化为方向的制度模式。商业保险开始深度渗透到社会保险的管理中,并由此形成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我国在推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辅相成”的大目标指引下,参与各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研究,稳步推进,进一步加快融合进度。
第一,社会保险应坚持扩大覆盖面,低水平起步。社会保险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好一个长远的、全面的规划,坚持扩大覆盖面。参与社会保险的人越多,受保障的人群也在不断扩大,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此外,《保险学》第一条理论就是大数法则,即多数人分摊少数人的风险,覆盖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体现。社会保险若要保持稳步运营,扩大覆盖面是生存第一前提,参保人越多,承担风险的能力就越强。
社会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确定社会保险的起步线时,一定要谨慎。剑桥大学管理学院的学术主任查尔德教授也一再提醒说,在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时一定要注意设计一个花费不是太高的体系。因为社会保险的政策措施、基线确立后,待遇水平是难于下降的。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如果初始保险基线偏离实际,无疑会给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带来阻碍。
第二,商业保险公司应下工夫研究市场,科学制定发展方向。按照国务院“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应注重研究国家政策、洞察市场变化、善于抓住机遇,提升产品的设计科学性、完善保险服务手段、合理安排经营网络以及确定目标市场等。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
社会保险法》(草案)征集意见已经进入尾声,这对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
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相配合发展,已经成为全球保险业的发展趋势。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第四,加强资金管理,健全监督机制。温家宝总理曾说过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必然涉及参与资金管理。在这个过程中,资金管理模式、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为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当下政府将眼光放长远,如何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辅相成”这件好事做得更好,应当成为首要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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