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于8月三审的《社会保险法》将推迟到明年。知情人士表示,此次延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避免给企业加重负担。而延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分歧太大,尤其是在一些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难以达成共识。(详见昨日本报A03版)
致力于效率与公平,是确立任何一项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对久拖不决的《社会保险法》而言,效率准则是说,只有经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才能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坚实的物质保证。从这一点来看,“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避免给企业加重负担”作为社保法推迟的一个原因,倒也是令人信服的。但是,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方面,社保法草案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无疑是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视作不受本法规制的特殊群体。有了超越于法津之外的特殊群体存在,法律的平等与公平性就大可质疑。
一方面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由财政包揽,其保障水平无疑较高,另一方面是城镇企业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高的现象,一些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甚至还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凡此种种,都折射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起点上的有失公平。这种显而易见的不公,放大了奉有余而损不足的“马太效应”。其负面效应在于,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支付水准偏高,加重了公共财政的负担,不利于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向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方面。而统筹层次偏低甚至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却连基本的权利都难以得到保证。
刚刚公布的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的消息,被视作是意义堪比取消农业税的重大举措,就因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让人们看到了破解“谁为中国农民养老”这一难题的曙光。把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中,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制方面,从致力于社会公正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但还不够,就养老保险制度来说,不仅是城乡之间,诸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巨大反差也是必须正视的。如果两个人在工作年龄、资历等方面起点相同,却由于是身在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从而各自享受无从比拟的养老金待遇,这种情形,当然需要反思相关的养老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公正。
人们对《社会保险法》寄予热望,就在于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助推器、减压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社会功能。无论是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方面,还是作为消除民众后顾之忧、增强其消费信心以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其意义都是不可替代的。制定一部契合绝大多数人意愿的《社会保险法》,必然会触动少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但这是必须跨越的改革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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