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将由原来的995.55元调整为1237.80元
■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将由原来的332元调整为413元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昨日,市社保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从今年7月起至2010年6月,省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全面调整,省会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将由原来的995.55元调整为1237.80元。省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将由原来的332元调整为413元。
据悉,自5月11日起,企业在申报6月份缴费时,按以下标准核定缴费基数: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63元;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237.80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年封顶缴费基数为74268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
而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仍将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按照《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63元)的20%,即每月按413元缴纳。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63元)的60%作基数缴费,即最低每月按248元缴纳。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63元)的200%或300%作基数缴费,即每月按825元或1237元缴纳。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63元)的60%作基数缴费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公布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劳社[2009]57号),公布了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756元,月平均工资为2063元。
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2009年1月至5月已办理了退休核准手续、按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预发养老金的人员,由单位到社保机构重新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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