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是否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法》在第十九条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项规定所称“统筹地区”,是指省级行政区。“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在制度上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正是在这样的工作基础上作出上述规定的。目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 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具体条件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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