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措施。针对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出台这些措施既可减轻困难企业资金压力,又不至于影响各项社保基金的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保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
困难企业认定有4个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根据《通知》规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缓缴社保企业不享补贴
另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企业在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时提供的一种阶段性补贴。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缓缴保费不影响职工权益
目前,全国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都有相当的结余基金,可以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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