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我认为,草案第十七条需要修改。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人民日报》2008年12月29日)
草案这样规定与原来的“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内容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解决了长期困扰劳动者异地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难、衔接难的“瓶颈问题”,为劳动力全国范围流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这有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特别极大方便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的灵活就业,使他们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
但美中不足的是,此条在个人办理退休时、养老金计算的表述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概念模糊,难以掌握,操作性不强,有可能给申办退休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进行计算,这样做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因为各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甚至差别很大。对于农民工来说,原籍的经济发展一般较之务工地相对滞后,原籍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大多数都低于务工地。
问题是,“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这个“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的工作由谁来“负责”或曰“完成”?是由退休地的社保机构负责协调办理,还是由“个人”奔波至各曾经的务工地乞求人家帮助计算?这一点不明确,届时难免会出现“搅毛”、“推诿”、为难“个人”的现象。我们的立法机构应该多从方便民众、便于操作和立法为民的层面上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尽可能不让或少让办事的老百姓烦神、操心,使其退休手续能办得顺心一些、简便一些。
为此,笔者建议应将本条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由退休地的社保机构负责按照该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分段计算,其养老金待遇由退休地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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