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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详细条款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团体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机关、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团体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投保人数不低于八人。

第三条 年金领取 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其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其退休后的第一个生日。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三种。按年领取的年金领取日为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按月领取的年金领取日为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每月的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五条 保险费和缴费帐户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公司缴费。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缴费帐户。本公司将投保人每次缴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记入缴费帐户并依据缴费帐户累积利率和经过天数按复利累积。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后,其缴费帐户自动撤销。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缴费帐户累积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
       1、申请一次性领取年金的,本公司按缴费帐户累积额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申请按年领取或按月领取年金的,本公司将缴费帐户累积额转换为年金,年金领取金额由本公司在年金领取凭证上载明。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负相应的保险责任。 选择平准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若被保险人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选择增额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若被保险人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首年给付标准为年金领取凭证上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以后每年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 选择定期平准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给付期限分为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或十年五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本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将缴费帐户累积额部分转换为年金(转换办法参见前款),缴费帐户累积额的余额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八条 受益人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投保人证明、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年金申请。在年金开始领取日申请领取年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投保人证明、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被保险人申请按年领取或按月领取年金的,本公司为其开具年金领取凭证,领取以后各期年金时应提交年金领取凭证、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于收取首期保险费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限自本公司开始承担其保险责任之日起计算。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照本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被保险人已经开始领取年金的,本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且被保险人已经开始分期领取年金的,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年金标准高于应领年金标准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年金,或者在以后给付年金时扣除。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应领年金标准高于实领年金标准的,本公司应将应领年金总和与实领年金总和的差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本公司对已经开始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以银行转帐方式将被保险人缴费帐户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缴费帐户累积利率: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整存整取二年期存款利率”所折算的年复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上述为金融机构整存整取二年期存款利率。若“金融机构整存整取二年期存款利率”变动时,缴费帐户累积利率同时作相应变动。 复利累积:是指记入缴费帐户的保险费累积方式,按如下公式计算: 上述p为记入缴费帐户的保险费,it为缴费帐户累积利率,nt为记入缴费帐户的保险费在该利率下经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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