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悉,社会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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