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中央企业应按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报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有关数据原则上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保持一致。利润总额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据悉,此次《通知》的出台主要是为解决国有企业内部存在不同职工群体工资结构分配不合理、部分垄断行业工资过高的情况。
相关主管部委的官员同时表示,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带有有关性质的特殊企业,实行预算方案核准机制,由政府职能部门参照竞争性职工工资水平来审核、批准。
对水平偏高,垄断性质比较明显的企业,还要探索研究更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办法。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电信运营商与电力、金融等行业相比工资水平略低,但比不少行业偏高;同时各电信运营商由于经营效益不一,工资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因此,电信运营商是否属于“更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企业之列,尚难以界定。(康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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