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对象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迟福林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原所长 景天魁
全国政协委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 林用三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社科院院长 宋林飞
分配不公居民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合理限度
背景:目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已超过合理限度。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同时,由于部分群体存在隐性福利,中国人的收入差距实际上比公布的更高。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组(4567.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组(1182.5元)的7.2倍。而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中,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65%以上,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只有30%左右。而美国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税比重的80%以上。迟福林:十七大报告在讲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时,由原来“第一次分配效率优先,第二次分配兼顾公平”,转而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这在理论上是一个创新,在现实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人为地造成分配不公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事实。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差距扩大有其客观性,但人为地由于体制性因素造成的不公是完全可以改变的事情。例如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差距,就是由于改革滞后造成的分配不公,这种不公在改革分配方式中是最应该解决的,而且解决条件也是很成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打破利益的束缚,实现从改革体制的突破达到公平。因此,由于改革不到位、体制上原因造成的分配不公,是政府下个阶段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林用三:收入差距鸿沟日益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初次分配不公,长此以往,将增大再分配的难度,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近期,国家正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帮助低收入群体,特别是最困难的那部分人群。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工资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等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让人民“劳有所得”。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工资初次收入分配的公平调控。在初次分配中低收入者能保证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仅仅等着政府救济,这种公平分配的理念才具新意。
解决收入分配不公政府责无旁贷
背景:个税调整将让七成左右的劳动者无缴税负担,工资收入调整将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投资理财让更多人拥有财产性收入,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十七大前后出台的种种改革新举措,为理顺分配秩序拉开了序幕。
景天魁:我们现在的政策干预都限于救济穷人,基本上没有触及富人。这样的政策对于实现社会公平的意义不大。现有政策干预主要集中在二次分配领域,并没有真正进入初次分配领域,而造成分配不公却恰恰在初次分配领域。可以说,目前对收入分配领域真正的难点并没有触及。政府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以现在来看,5万多亿的财政收入占到当年GDP的1/5,有足够的力量在初次和二次分配领域发挥决定性的影响。
迟福林: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改革分配方式的重要切入点,既符合老百姓最重要、最现实的需求,同时也是新阶段实现可持续性增长的内在的动力之一。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增长和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从现实来看,明显缩小收入差距困难很大,但一定要缓解这种差距扩大的趋势。目前我国社会转型进入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在这种社会结构趋于稳定、贫富差距格局比较清晰的情况下,政府提供最基本保障的责任更加重要。
宋林飞:中共十七大将初次分配要体现公平提上日程,意味着广大低收入者的收入增长将会提速。也只有低收入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增长快于富人,中国的贫富差距才有可能缩小。调节收入分配格局并非是简单的“劫富济贫”,而是基于社会公平与分配正义,因为单赢的格局不可持续,多赢的格局才能持续发展,只能通过共享发展成果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与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目前引起不满的主要是“机会不公”和“竞争过程中规则不公”,比如权钱交易、以属于全社会的廉价资源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垄断行业等。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解决之道,即是通过深化改革,革除那些源源不断形成“机会不公”和“过程不公”的体制机制弊病。
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背景: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国家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每个人都从中获益良多。但毋庸讳言,在利益分配方面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偏差,这是相当多的老百姓并没有充分共享到改革发展成果的主要原因。应该说,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的“问题源”,导致了诸多社会问题的不断发生。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将是解决当前诸多社会问题的“金钥匙”。
景天魁: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实质,即缩小贫富差距、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缩小贫富差距是指社会结构的实质性变化,而不是社会结构不变情况下的利益“惠及”和“共享”。实现共同富裕是指广大人民都是富裕社会的主体,他们凭自己的权利和能力,共同作为富裕社会的主人,而不是一部分人富裕了惠及另一部分人,更不是少数人富裕了惠及多数人。这三个基本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当然就是我们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思路,是不能以其他任何形式予以模糊和替代的。
迟福林:十七大报告中“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论述为我们指明了一个好的方向,但这需要一系列制度变革。让大部分劳动者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增加财产性收入,这是个大趋势,但是我们的改革还很不到位,不仅有收入水平的制约,更有制度上的制约。制度创新跟不上的话,很可能造成拥有财产越多的人财产性收入增加越快,那些由于制度因素只拥有少量财产的人获得财富的机会将更少。尤其近几年中国正进入金融创新的阶段,我们必须防止由于财产性收入的巨大差距引发新一轮的贫富差距扩大。
2008年03月09日03:36 来源: 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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