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国资委下发有关通知指出,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称,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同时,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资金时,可以综合考虑岗位、贡献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
国资委在该通知中指出,在2005年《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中央企业,应尽快对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制订新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在2008年6月底前报送国资委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国资委同意,可延期至2008年底。
此外,在2005年8月之前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在2007年底之前应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具备条件的应纳入企业年金。2005年8月之后未经国资委批准,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在2007年底前清退。
有关专家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央企具有企业年金示范作用,此次《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应该被视为国资委加速推进央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举措,不仅给央企建立企业年金疏通了道路,还给金融机构制订企业年金方案提供了理论依据。
【2007.11.05 17:47】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仝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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