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5月份允许银行等机构进行境外理财,市场又毫无悬念地将内地QDII范围扩至保险资金。
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联合颁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
事实上,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的困境由来已久,即便去年发布的《国十条》大幅放开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但由于一直缺乏具体操作细则,保险资金运用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颇受限制。随着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保险业拓展投资渠道的内在需求日益迫切,保险资金QDII放行实属意料之中。
尽管有备而来,但似乎直到保险QDII变为“现实”的那一刻起,保险业真正冷静下来思考:这带来的仅仅是“渠道拓宽”吗?
《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总资产15%的人民币购汇投资境外市场,确定购汇资金可自由结汇,将境外投资主体从人保、人寿、平安等少数几家机构拓展到全行业。对于这样的制度放行,中国保险学会秘书长黎宗剑感慨道:“这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政策的突破,保险机构不仅可以主动进行本外币资产配置、有效管理汇率风险,而且最难能可贵的是形成了保险机构公平参与境外投资的竞争环境。”
近年来,由于外贸顺差和外资流入持续增加,我国国际收支失衡问题日益突出,居高不下的外汇储备给货币政策调控和人民币汇率改革带来了很大压力。《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支持汇率机制改革,也有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进一步加强宏观政策调控。
而且,在黎宗剑看来,允许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是保险业国际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随着国际市场投资大门打开,国内保险机构对于国际竞争环境、竞争规则和投资规律的认识必将随之加深,国内保险机构终有机会分享全球经济的增长成果。
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监管方式,分类监管被世界各国监管部门广泛运用。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刚刚起步,保险机构风险承受能力、人员配备以及管理水平各有不同。按照《办法》规定,今后能力较强的机构,可以投资的境外市场就广,品种就多,能力较弱的机构,只能先从简单安全的品种做起,这样既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活跃度和市场参与度,又能帮助保险机构提升资产管理水平。不仅如此,“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和全球托管及外部评级的引入,这些举措都将有助于提高保险机构管理水平,营造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从而保证境外投资资产安全。”
在产品设计和创新方面,QDII拓展了保险资产配置的渠道,引导保险机构增长方式由负债主导型向资产主导型转变,为保险产品设计、外汇保单创新创造了良好条件,对于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和结构、扩大保险产品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满足国内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而言都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办法》同时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但不能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对于这样的制度设计,黎宗剑表示:“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有效规避风险,稳定收益,运用不当则风险很大。在这个方面,保监会显然是希望本着积极审慎的精神,稳步开放部分衍生品。这样的做法为防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风险提供了有效管理手段,也为保险机构了解和运用衍生品创造了便利条件。”
2007年07月26日 17:52 金时网-金融时报(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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