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昨天,14家企业年金管理机构领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上岗证”,分别作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据了解,自《扬州企业年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开始,原补充养老保险暂停运行,基金暂予封存。原经办机构未领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上岗证”的,将不能再从事年金业务,必须于2007年10月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具备资格的这14个“管家”管理。
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今后凡在扬州市经营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的机构,必须到市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市劳动部门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建立工作档案,主要掌握单位名称、资格类别、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强与基金管理机构的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另悉,企业年金方案在双方签字后的10日内,报相关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对方案内容进行审核。方案备案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与有资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逾期不签订的,企业年金方案无效。
2007-07-27 稿件来源: 扬州时报(高展 田文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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