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高展 记者 姜传刚)我市企业年金管理实施意见昨正式出炉。意见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必须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缴费比例及以前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的转移等,均作了具体要求。
我市劳动部门介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前提。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按规定程序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经出资方批准同意。企业年金方案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10日内,应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企业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部门审查备案,接受劳动部门监督。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职工共同约定。
据介绍,前些年,市区已有10多家企业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前的称呼),后来停止办理。对于这些企业,劳动部门将督促其按照规定,在今年底前将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修订完善为企业年金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备案。对被封存的基金,经办的市社保中心将在今年底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2007/06/27 06:58 来源: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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