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出台 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准进
时报讯(记者 乔倩倩)下月6日起,保险公司将可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进一步放开。昨日,央行公布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进一步放宽,其中,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均为首次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拆借限额和期限“松绑”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达703家,是1996年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但保险资金尚未准进入。此次调整后,共有16类金融机构可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
央行透露,本次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具体可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准入门槛或限制新公司
为了规范市场,央行对各金融机构设定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其中,保险公司应在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20%。
对此,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一些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已达260%左右,准入门槛对大的保险公司来说不是问题,对一些新公司或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但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可进入拆借市场,对于保险行业来说都是利好消息,因为意味着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增加了。
在其它金融机构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证券公司应在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并且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
小资料 银行间同业拆借
指具有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
2007年07月10日 00:53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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