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社保缴费单位不截留基金
●确保经办代办机构不截留基金
●确保行政税务部门不截留基金
●确保财政地方政府不截留基金
2006年12月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结果表明,违规金额达71.35亿元。从时间上看,1999年以前发生的23.47亿元,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2000年以后发生的47.88亿元,多数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甚至有违法犯罪的情形。面对严峻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形势,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应当树立防范意识,切实抓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若干关键环节。
一是确保缴费单位不截留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源头来自缴费单位,按现行政策规定,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单位一并缴到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一些社会保险争议案件,不少是职工离职时才发现,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没有按规定缴纳,被单位截留挪用了。全国有上千万家缴费单位,如何确保这些基层缴费单位不截留挪用基金,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基础环节。要防止缴费单位截留基金,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缴费单位的稽核,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和缴费单位定期向缴费职工公布个人缴费情况等措施加以应对。
二是确保社会保险经办和代办机构不截留基金。按照现行制度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将社会保险费缴到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者缴到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地的税务代征机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等。全国有社会保险经办和代办机构数千家,每年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金额达数千亿元,如何确保社会保险经办和代办机构不截留挪用基金,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主体环节。要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代办机构截留基金,可通过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和代办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的审计监督,以及切实落实经办机构定期向缴费单位和缴费职工定期公布缴费信息等措施加以应对。
三是确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行政部门不截留基金。根据当前的管理体制,大部分社会保险经办和代办机构分别隶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可能没有权力或者没有胆量动用社会保险基金,但他们的顶头上司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擅自将社会保险基金挪作他用。审计报告表明,确实存在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行政部门往往有较大的权力,并掌管着数目可观的社会保险基金,如何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行政部门截留挪用基金,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核心环节。要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行政部门截留挪用基金,可通过加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加大对违规挪用基金当事人的处罚力度等措施加以应对。
四是确保财政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不截留基金。根据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管账”,财政部门“管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在当月的月末要通过各级经办和代办机构的层层“转手”,最终存储到统筹地区的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中的基金用来支付本统筹地区的养老金发放、医药费报销和失业金发放等费用。
尽管现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更不得中饱私囊,但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地方利益至上、权欲膨胀等,地方政府把社会保险基金当成“唐僧肉”的情形并非罕见。如何确保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不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根本环节。要防止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截留挪用基金,可通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巡查,加强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监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加大对违规挪用基金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措施加以应对。
时间:2006年12月18日【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作者:褚福灵】(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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